广东省消委会近日针对此前发现的电商产品“三无”(即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信息,俗称“三无产品”)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今年9到10月份,广东消委会在调查发现网售600款产品时,发现近半样品为“三无”产品。
“回头看”结果显示,京东、唯品会、快手、抖音等平台所涉问题商品基本完成下架。而其他一些知名平台,仍有多款“三无产品”在售。此外,复查还发现,附带“好评返现卡”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张莉说,现在电商行业进入“强监管”期。通过反垄断、治理质量问题、查税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以及电商平台积极展开自查和治理,行业日趋规范。
电商行业在感受到“风声鹤唳”的紧张氛围后,更不能抱着“吃老本”的想法,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创新,达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尽早补足行业短板。
“三无产品”不完全等同“假冒伪劣”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阿拉木斯认为,“假、冒、伪、劣”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商品问题的四种表现形式,在坚决打击和治理之列。但是像代购、传承类的手工艺品等商品,简单将其定性为“三无产品”或“合法”都不是有利于行业和经济发展的妥当方式。
从国外代购直接发往国内的商品,大都只有外文标识,符合我国对“三无产品”的定义,但产品本身可能并没有质量问题;
传统年画、版画、艺术品和一些“匠人”利用传承的“老手艺”制造的手工艺品、物件,产量低、个性化,难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进行标识。此类商品经过发展规模化后,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合法标识。
阿拉木斯表示,将此类商品定性为“三无产品”采取“一刀切”式铲除既不利于市场繁荣,也不利于这些“老手艺”通过电商优势资源变现而加强传承。
因此,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代购、老手艺制造等部分个性化产品应该给与一定的包容度,使其在发展中逐渐完善产品标识,而商品质量如果存在问题,则必须毫不容情地打击、治理和清除。
新业态或成规范治理重点
目前,直播电商、微商等新业态成为“三无产品”重灾区。
本月23日,浙江消保委“点名”李佳琦、呗呗兔直播间发现商品标签不规范问题。辛巴带货的燕窝被检测出是“糖水”、罗永浩带货的羊毛衫不是“羊毛制品”,虽然这两位主播都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没有责任”、也都积极的进行了“善后”处理,但直播带货作为电商新业态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开始被关注。
阿拉木斯表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微商、直播等新电商新业态中的商品质量问题监管、治理力度。传统电商平台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售后、举报、维权体系相对完整、顺畅。一般消费者发现问题产品后有平台售后介入处理,拼多多的售后体系在最大化维护消费者基本利益方面的做法可圈可点。但是,微商、直播等新业态平台中的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的时候就有很多现实障碍。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下需要反思一下网红现象。“网红真正的红利底线在于没人去较真调查他。如果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去严格要求,网红实际没有红利的。”并且,辛巴事件进一步证明,“当有人真正去关注他们的时候,可能网红的流量反而是‘毒’流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发出规范直播的通知,从多个方面对直播营销行业做出规范。市场监管总局新规专门对产品质量做了规定,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存在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交易数据弄虚作假等一系列问题,重点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假冒伪劣可能入刑
商品质量出了问题,处罚、赔偿等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必不可少。个性化产品、代购等形式中的产品也在探索规范方式过程中被一定程度“包容”。但是,涉及“假冒伪劣”问题,还有更为“冰冷”的惩罚。在《刑法》面前,不论电商、新业态还是传统模式,一旦触碰,面临的将是被剥夺“财产、自由”,甚至在产生严重后果情况下还有可能被剥夺“生命”。
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介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犯罪形式。此类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企业和广大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个措施规范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
解决电商行业产品质量等问题不仅仅是提高行业的发展质量与竞争力,也是保证我们国家经历稳健、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张莉认为,电商平台也意识到带病发展将走向“死胡同”。电商平台扭转目前不良态势,积极创新的前提仍然是最大化解决商品的质量问题。
阿拉木斯表示,要从“加强完善立法、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增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约束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完善的商品安全生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法制建设中并没有明显滞后,并且一直在逐渐完善。2010年5月31日就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实施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废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修订后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施;2019年实施了《电子商务法》。
阿拉木斯认为,我国电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严格执行完全能起到有效规范市场的作用。如在针对新业态以及个性化产品标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健全、完善法律规则。
在法制的落实方面,加大稽查和执法力度是传统方式,民众也都看到在这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果。但电子商务行业目前尚缺全国性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监管机制。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在主管部门的调查中被发现,行业和市场主体主动的自律、自查意义非常重大,这是“内行人管内行人”的一种方式。把监管、规范电商行业工作真正做深、做细,需要尽快成立全国性的电商行业团体机构,确立、完善行业监管、自律机制。
并且,行业协会对引导、帮助企业建立机制,把商品质量的把关、问题治理、投诉处理与依法转交行政或司法机关等结合平台运营形成科学而巧妙的生态体系方面,作用难以替代。
消费者在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后,可以顺畅且轻松地的实现维权,尽量少的把问题推给法院等裁判机构,不仅可以规范平台运营行为,还可以最大化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张莉认为,通过官方机构“点名”电商企业出现的产品问题,折射出电商在“优势”衰减现状下更需要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在“治理”与“规范”的同时,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中国电商行业找到“出路”、指明“方向”,重新找回往日的“优势”更为当务之急,否则电商将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下一个没落的“传统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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